司机退车被诉违约 出租公司索赔滞纳金
刘先生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为期4年承包运营合同,因提前解约被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出租公司要求刘先生赔偿违约金及滞纳金,刘先生却称是出租车公司违约在先。近日,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原告北京市平谷沃特出租汽车公司诉称,刘先生于2011年11月11日与我公司签订了承包零公里富康轿车的运营合同,合同期限为4年。合同签订后刘先生以富康车运营不好、丢活为由于2012年1月26日向公司提出退车,并于1月27日将车交回我公司,原告公司认为刘先生的行为违反了运营合同的约定,故起诉要求刘先生支付违约金1.5万元,赔偿一个月的停运损失4900元、车辆修理费140元、给付拖欠的承包款及滞纳金1335元。
被告刘先生辩称,原告沃特出租汽车公司违反规定不予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等费用,违约在先。为此,自己与公司产生纠纷,在此情况下,沃特出租汽车公司强行将车辆收回,导致运营合同不能履行。故不同意沃特出租汽车公司之诉讼请求,并要求沃特出租汽车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5万元及4个月的利息132元,支付违约金1.5万元,并予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沃特出租汽车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及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合同期限均为4年,即自2011年11月11日始至2015年11月11日止。合同规定刘先生到沃特出租汽车公司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作,承包金每月为4900元。刘先生向沃特出租汽车公司交纳车辆风险保证金5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5万元。超过15天未交承包金者,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先生即开始运营。不久,刘先生即向公司提出退车,2012年1月27日沃特出租汽车公司将车辆收回,致双方签订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不能履行。至此,刘先生欠沃特出租汽车公司承包金及滞纳金1335元。
法院认为,沃特出租汽车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恪守。由于刘先生提出退车致双方的劳动合同及营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故刘先生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北京市平谷沃特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刘先生的劳动合同、营运任务承包合同。原告北京市平谷沃特出租汽车公司退还被告刘先生车辆风险保证金五万元及出租汽车准驾证、监督卡档案。被告刘先生给付原告北京市平谷沃特出租汽车公司违约金一万五千元、车辆承包金九百元及滞纳金四百三十五元。(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