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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110网律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申请,股东会批准,甲方将其在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以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权益及权利,甲方保证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三、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  公司承担。
四、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债权,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亦不承担公司债务及其他任何责任、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并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五、该股权转让价款由乙方分二次交付甲方,第一次于二○一二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元; 第二次于二○一年 月 日前交付甲方 元,乙方保证按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六、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股权价款,每天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不影响甲方就超过滞纳金数额的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七、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甲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履行情况查询的联系方式:甲方联系电话: ;
乙方联系电话: 。
乙方保证上述自己的联系电话畅通,如发生债务履行纠纷,经公证机构通过上述方式查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乙方违约:
1、乙方上述电话停机或无人接听;
2、经公证机构联系后,乙方十日内未向公证机构提交债务履行相关证明的。
九、本协议价款为分期支付,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其中一期的,甲方可就该期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二、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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