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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张敬辉律师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由合同法加以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解决其中矛盾、冲突的特定社会关系。合同法调整一部分动态财产关系,动态财产关系又称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由一主体向另一主体移转时,在财产转让者与受让者之间形成的财产关系。与动态财产关系对应的是静态财产关系,又称为财产支配关系,是财产在特定主体支配下形成的支配者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合同法不调整所有的财产流转关系,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主体地位平等和在形式上表现为合同关系这两个方面。后者是说由合同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基于双方共同意志行为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关系,其内容由双方订立的合同确定。由合同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可以分为两类:商品交换关系和无偿性民事财产流转关系,但是调整的中心在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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