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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费一次性领取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徐涛律师
根据失业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办私营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自行组织起来就业的,凭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它有效证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能证明其投资入股情况的材料,可以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加上本次核定后已领取的月份,不能超过24个月),作为扶持生产资金。  相关知识: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08年至2009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长沙最低工资标准为城区665元,县(市)为560元。
  因此长沙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月532元,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为448元。
  据了解,目前长沙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约有2万余人。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中心有关人员介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及本人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满一年的失业人员均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参保年限直接相关。
  具体标准是: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参保缴费满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此外,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数额按照其工作时间长短计算,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农民合同制工人除领取一次性补助外,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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