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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律师-德阳市工伤认定指南
发布日期:2012-07-12    作者:110网律师
德阳市工伤认定指南


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二)《工伤保险条例》(修订)(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工伤认定办法》(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公布,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二、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导致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职工符合上述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办事流程

(一)申请时限

1、单位申请时限: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职工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

同时,根据工伤认定需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相关旁证材料,如:考勤证明材料、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明材料或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6、相关诊疗材料,如:就诊病历资料、CT、X线检查报告等;

7、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责任认定文书复印件(原件备查)、事故现场示意图原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提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等;

8、涉及刑事伤害的,提交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9、单位、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材料复印件(所在用人单位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10、工伤认定须提交的其他资料(具体参见《工伤认定提交材料清单》)。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查认定时限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四)工伤认定结论送达时限、方式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论送达给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送达方式有:

1、通知直接领取: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直接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认定结论,领取时应当在《送到回证》上签名确认;委托他人领取的,还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其他方式领取:领取人拒绝签收工伤认定结论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法直接送达给受伤害(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采取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进行送达,并视为有效送达。

四、争议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五、违反工伤认定有关规定的处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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