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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伤赔偿律师:员工年底聚餐摔伤已认定工伤,公司拒认状告人保局|工伤认定|工伤赔
发布日期:2012-05-10    作者:110网律师

员工年底聚餐摔伤已认定工伤,公司拒认状告人保局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劳动争议主要涉及到违法解除、加班费、年休假、是否缴纳保险、工伤赔偿等方面的纠纷,李顺涛律师办理过上百起劳动争议案件,如京飞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培基双语幼儿园劳动争议案、尹丽华劳动争议案、刘某某工伤赔偿案等等,李律师对劳动仲裁及诉讼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李律师建议当事人遇到劳动争议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李顺涛律师咨询电话:13436666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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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年底聚餐似乎成了企业或者机关单位的惯例。如果在此期间单位员工摔伤能否算作工伤,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行为性质来判定。日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张某在公司年底聚餐的过程中不慎摔伤,被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是张某所在公司对此认定不服,诉至上海市青浦区法院状告青浦区人保局,经层层分析,最终青浦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对张某工伤的认定。
张某是某涂料销售公司的销售部总监。按照惯例,公司各部门每年都会组织年度迎春聚餐。2011年1月20日晚上,张某经董事长同意在聚餐前就公司一年的销售情况做了简短的总结发言,之后与同事共进晚餐。不料,当晚8点半左右(年夜饭快结束时)张某不慎在饭店门口发生摔倒。后部分同事去KTV唱歌,不久后张某离开。事故发生后,张某经诊断为左髌骨骨折,后经青浦区人保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
工伤认定后,涂料公司不服,认为张某在当晚的聚餐活动中并未受伤,活动结束后其私自邀请部分同事去KTV,期间并无不适。即便是有摔伤,也是张某大量饮酒所致。公司的聚餐行为既不是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也不是工作中必须的应酬和公司的强制行为,且聚餐不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特征,也不构成因公外出,张某的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人保局的认定。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青浦区人保局的认定并无不妥:张某作为原告公司职工,所在部门年会系公司日常运营的有机组成部分,不能将之与公司的纯粹生产、经营活动相割裂;年度聚餐的费用由公司加以报销,而且张某在聚餐期间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故事故发生当晚的聚餐活动并非私人聚会。公司员工杨某和赵某陈述了张某确系在年度聚餐活动中摔伤,区人保局依据所取的证据认定该事故属于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并无不当。而对于原告诉称第三人摔伤系因聚餐醉酒所致的意见,通过现有证据仅能说明张某当晚确有饮酒的事实,不足以证实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处于醉酒状态。
最终,青浦区法院维持了青浦区人保局关于张某工伤事故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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