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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离婚律师评析离婚案件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2-07-08    作者:孙新律师

蚌埠的陆某与杨某2005年登记结婚,但之后妻子陆某发现丈夫有外遇,为了恳求妻子原谅,杨某写下书面保证,约定如果再出现婚外情导致离婚,婚后两人购买的房子归妻子所有。今年3月份,妻子再次发现杨某有婚外情,遂起诉离婚,而那纸“忠诚协议”,在法庭上成了她有力的“武器”。  花心丈夫写“忠诚协议”
  今年32岁的陆某与35岁的杨某原本是蚌埠某单位同事,结婚后两个月,两人在蚌埠市区购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之后杨某选择去做工程,2009年认识了一名陈姓女子,之后发展成婚外情。妻子发觉杨某出轨,提出离婚,杨某不同意。最终两人和好,杨某为恳求妻子原谅,写下了书面保证,约定“杨某应忠诚于陆某,和第三者陈某断绝来往,如果再出现婚外情导致离婚,婚后购买的住房归陆某所有。 ”
再次出轨妻子起诉离婚
今年3月,陆某发现杨某居然还和陈某保持着情人关系。她随即拿着相关证据以及杨某写下的“忠诚协议”,起诉至蚌埠市蚌山法院要求离婚,并且离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子归她所有。陆某称,签订忠诚协议就是因丈夫的行为让其产生不安全感,一旦离婚,想给自己和孩子的生活留个基本保障。也给丈夫提个醒,告诫其不得做出越轨之事。可真的没有想到,丈夫最终还是再次出轨了。  调解中,丈夫杨某对于包括“忠诚协议”在内的证据并无异议,也承认自己出轨的行为。
  法院判决按协议分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签订忠诚协议,说明夫妻双方愿意通过契约的方式,履行法律所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义务,并自愿承担违反协议时所设定的民事责任。
  由于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
  经调解,陆某和杨某离婚,坐落于蚌埠某小区的住房归陆某所有,该房剩余按揭贷款由其自行偿还。
  法官说案
  “忠诚协议”并非都有效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赔偿金或者某种物质补偿作为违约方责任的“忠诚协议”日渐增多。本案法官刘心乐告诉记者,“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在司法界一直有争议。刘心乐解释,在此案中,之所以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是基于丈夫杨某对此并无异议。是否有效有一个重要的依据是,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并非在受迫情况下达成,此外协议的内容也不违反公约良俗。
  观点
  反对“忠诚协议”
  作为婚姻核心的“相互忠诚”,是对婚姻双方的道德约束。两个人都抱有忠诚婚姻的信念才可以走进婚姻。发现问题后制订协议,难道不是对信任的伤害吗?忠诚协议只能使情感在人们的社会观念体系中进一步贬值,情感正离开人们内心体验而向金钱衡量靠拢,幸福感不是物质所能带来的,物质会伤害情感。
  支持“忠诚协议”
  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尤其是“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利用物质代价,约束婚外情的不当行为,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具有良好的效果。认可“忠诚协议”,还可保护在婚姻格局中处于弱势的女方。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也许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相关案例
  2003年,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判令男方因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赔偿女方30万元,开创了司法认可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先河。
  2004年,重庆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经常不回家的丈夫熊某按每小时100元的标准,赔偿妻子刘某4000元“空床费”。
  2007年,北京海淀区法院依据夫妻忠诚协议,判令男方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金101万元。(刘心乐 马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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