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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仪馆设立(不含火葬场)审批(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机构: 上海市殡葬管理处、区县民政局(殡葬管理部门)
办理地址: 武夷路28号301室
办理时间: 周一:下午13:30-16:00 周二至周四:上午9:00-11:00      下午13:30-16:00 周五:上午9:00-11:00
办理时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的有效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 (一)申请对象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申请条件 1、殡仪馆设计能力为年遗体处理量5000具以上。 2、殡仪馆占地面积不小于15000平方米。 3、殡仪馆规划设计(选址、总平面设计)必须符合《上海市殡葬设施布局规划》及所在区县总体规划和布点要求;符合国家建设部颁发《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的要求;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规对环保的要求。 4、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申办手续:

  (一)书面申请;(二)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资质证明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三)可行性报告;(四)规划设计书;(五)区、县以上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区、县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有关用地的审批意见;(七)其他有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后报市民政局审核;
  (二)市民政局自接到区、县民政局初审同意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同意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利用外资建办的殡仪馆须报国家民政部批准;
  (四)经许可建办的殡仪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环保、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手续;
  (五)殡仪馆在开业前,应当向市殡葬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殡葬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给《上海市殡葬服务证》。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殡仪馆建筑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建标[1999]257号);
  3、殡仪馆设施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规对环保的要求;
  4、有相应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殡仪馆专业岗位50%的职工具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5、主要负责人取得市殡葬管理处核发的上岗证书。

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上海市殡葬管理条例》、《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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