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教育厅白酒盗窃案
2012年1月14日23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文某携带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长沙市东二环线的湖南省教育厅家属院区12栋,由徐某动手撬锁,文某望风,撬开住户曹某某家的杂物间门锁,进入杂物间内,两人共同盗得2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价值2200元),2瓶“国窖1573”白酒(经鉴定价值2386元)和2条精品“芙蓉王”牌香烟(经鉴定价值680元)。事后,徐某和文某将香烟销赃,将“国窖1573”白酒丢弃。2瓶“五粮液”白酒被存于文某处,案发后被追回,发还给曹某某。
2012年1月15日17时左右,徐某和文某再次来到湖南省教育厅家属院区2栋,撬开住户喻某某家的杂物间门锁,进入杂物间内盗得2瓶“五粮液”白酒(经鉴定价值2200元)。两人将酒装入杂物间内的黑色行李箱,拖着行李箱离开现场。
2012年2月7日凌晨5时左右,徐某和文某又来到湖南省教育厅家属院区12栋曹某某的杂物间门口,撬开门锁,盗走1瓶250毫升装“酒鬼”酒(经鉴定价值215元)、1瓶500毫升装“白云边”白酒(经鉴定价值128元)。这两瓶白酒被存于徐某的暂住处,案发后被追回,发还给曹某某。
2012年2月7日17时左右,徐某、文某再次来到湖南省教育厅家属院内,被群众发现,徐某被抓获,文某逃脱。2月19日,公安人员在长沙市马王堆商贸城的“南港网吧”内抓获文某。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文某的亲属代为退赔了未追回的被盗物品的对应价款5 266元,已分别发还给曹某某和喻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文某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认为: 被告人徐某、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纠合,共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78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两名被告人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文某认罪态度较好,文某的亲属积极代为退赔了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文某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出具了相关材料,愿意对文某承担帮教责任,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文某(曾用名文某)。因本案于2012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