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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十三)寻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达到2000 元,每增加2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5)持械寻衅滋事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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