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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诈骗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3000 元起点或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4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20 万元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1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诈骗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多次诈骗或者流窜作案的;
(3)以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为名诈骗的;
(4)利用网络、短信方式诈骗的;
(5)使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诈骗单位或个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治病所需而诈骗的;
(2)诈骗亲属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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