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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抢夺罪的量刑
发布日期:2012-06-28    作者:110网律师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数额达到较大1000 元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数额达到巨大1万元起点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数额达到特别巨大5万元起点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3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抢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5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抢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因抢夺致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三个月以下的刑期:
(5)因抢夺致轻伤一人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已作为加重处罚条件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1)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4、确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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