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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四年人流三次致不孕 男友提出断绝关系被判补偿
发布日期:2012-06-26    作者:李英俊律师

四年人流三次致不孕 男友提出断绝关系被判补偿

  中国法院网讯 (刘晓培 马文川) 与男友热恋,四年内人流三次使她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而后男友提出与其断绝关系,身体与精神俱受重创的她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男友赔偿其人身损害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及人身伤残费共计20万元。2012年6月25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李彬补偿昔日女友小影3万元。
  2006年,18岁的小影与李彬同在一所高中读书,经朋友介绍两人相识,不久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07年高中毕业后,学习成绩优异的李彬如愿以偿考上了大学,而小影却落榜了。失望的小影本以为两人会因此而分手,没想到李彬不仅保证不会与小影分手,而且还带她见了自己的父母。乖巧听话的小影得到了李彬母亲的认可,这让因高考落榜一直情绪低落的她得到了些许安慰,同时也坚定了她对李彬的感情。
  2007年9月,李彬步入了大学生活,为了能经常与他见面,小影在郑州市区找了一份工作。平时,李彬上课小影上班,周末,两人见面约会。但这样简单快乐的生活没过多久,两人就遇到了“麻烦”——小影怀孕了!这让还是学生的李彬完全不知所措,拿不定主意的他无奈之下只好把这件事告诉了自己的母亲。考虑到李彬还在上学,两人也完全没有经济基础,李彬的母亲便陪同小影去做了人流手术,并在手术后对其进行了细心照顾。
  年少不惜体,刚刚成人的小影没把这次手术当回事,这件事也没影响到她与李彬之间的感情。但由于二人的疏忽,2008年10月,小影再一次怀孕了。考虑到再次手术会对身体造成很大危害,这一次,小影犹豫了。但为了能让李彬安心学习,李彬的母亲再次劝说小影去做人流手术,李彬也承诺毕业后两年内会与她结婚。在李彬家人的劝说下,再考虑到自身的能力,最终,小影在李彬母亲的陪同下再次做了人流手术。手术后,为了让小影得到更好的照顾,李彬让小影辞掉了在郑州的工作而后回到他母亲在巩义开的洗脚店里上班。
  由于两人已经订立了婚约,这次的手术虽然不是小影完全情愿的,但也并没影响到她对李彬的信任和感情。2009年年末,小影再一次怀孕了。本以为李彬毕业在即,两人可以结婚把孩子生下来了,但李彬又以还没找到合适的工作,没有能力建立家庭为由劝小影再次做人流手术。两人为此大吵了好几次,但在家人的劝说及李彬信誓旦旦的承诺下,小影无奈只得再次去做了手术。但这次手术对小影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以致其左侧输卵管被切除,医生告知她已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
  得知小影已基本没有生育能力后,起初一段时间李彬及其家人还经常对她说一些宽心话。但随着李彬毕业工作,开始面临结婚成家的家庭“使命”,李彬及其母亲对小影的态度逐渐疏远了起来。身体已经受到严重伤害的小影想奋力挽回与李彬之间的感情,但无论她怎样努力,李彬对她的态度却是越来越冷漠了。最终,在一次争吵中,李彬提出要与小影断绝关系。
  无奈之下,身体和感情都受到巨大伤害的小影只得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要求李彬赔偿其人身损害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费及人身伤残费共计20万元。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影、被告李彬均系成年人,恋爱同居均系自愿,小影多次怀孕后做流产手术,导致左侧输卵管切除,李彬对这一损害后果并无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虽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无主观过错,但该损害是由双方同居引起,依照公平责任原则,被告应给予原告适当补偿,数额以3万元为宜。
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终,巩义法院判决被告李彬补偿原告小影3万元,驳回了小影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所用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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