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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3C003
事项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7室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63345217/6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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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办事程序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三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机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7室 63345217/6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设置电台
设置非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设置一般组网电台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相关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无线电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5)《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临时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供)。
(二)设置微波通信站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原件1份、《设置微波通信站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三章第十二、十三、十六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表》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
(4)《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复印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五条);
(5)非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准使用的频率:提交频率使用地域《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或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微波站址电磁环境分析报告意见书》或《微波站干扰分析报告意见书》原件各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条,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6)凡使用室外天线并需新建铁塔的,须提供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依据由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提供)。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组织对新设台站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填写《行政许可流程表》, 连同申报资料一份一并转审核人员。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所需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时限:8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审核标准:同受理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请材料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或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复审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复审。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一并将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审核人员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审定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授权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当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执照、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许可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二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
许可文书归档,按要求交办公室。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收费标准检验交纳频率占用费清单。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或现金,开具收据。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对人员核对。核对无误
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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