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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43C002
事项名称: 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6室
乘车路线: 937路、673路、319路、运通102路到小马厂
联系电话: 63345219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eijingi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频率、呼号审批
行政许可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五条。
行政许可项目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第一章第四条;《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办法》第六条。
办理机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2106室 6334521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行政许可总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
受理条件:
(一)申请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覆盖本市城区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延期使用频率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延期使用频率申请表》原件1份、《延期使用频率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第三章第十七条,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三)申请微波使用波道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微波使用波道申请表》原件1份、《微波使用波道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在本市城区使用的频率申请需要提供《频率使用方案》原件1份(包括数量及市场调研分析、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频率优化方案和利用率、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4)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提供的《电磁环境分析报告》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5)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6)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回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协调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
(四)申请电台呼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电台呼号申请公函》原件1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3)《网络建设方案》原件1份(包括市场调研和分析、技术考察、经营目标、拟采用的系统设备和主要功能、投资计划、网络规模描述、呼号分配计划、处理可能产生和受到的频率干扰的技术措施及对电磁环境的考虑等)。
(五)申请增加电台呼号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增加电台呼号申请表》原件1份、《增加电台呼号申请公函》原件1份;
(2)法人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供查验(注:企业持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公民持身份证,机关、事业单位持加盖具有法人资格单位印章的正式申请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给予申请人。
填写《行政许可流程表》;拟制《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一并将申请材料转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审查。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当场或5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同时必须将全部所需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报上一级备案。
填写的《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或《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同时送办公室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技术审查
审查标准:
1、预设置无线电台(站)要符合电磁环境兼容要求,其使用的频率不得对已设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产生有害干扰,不得对空中电波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2、频谱资源利用和网络容量(呼号)体现先进、高效、经济、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一、五条,第三章第十二条)。
本岗位责任人:监测站站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技术审查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对符合技术审查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并撰写《技术审查报告》将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转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和《技术审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时限: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审核
审核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频率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及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
3、频率符合《北京市无线电频率指配规划》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第二章第八条);
4、呼号符合国家统一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及信息产业部和原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申请材料、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的《技术审查报告》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拟制的《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和《技术审查报告》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或起草《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中要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转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复审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一并将申请材料、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的《技术审查报告》和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对《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将复审人员意见、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的《技术审查报告》及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对不符合复审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和《技术审查报告》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和理由后,审核《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将复审人员意见、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的《技术审查报告》及申请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审定
审定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签发《使用频率通知书》或《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或《使用呼号通知书》或《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转告知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填写在《行政许可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定标准的,不予批准。必须在《行政许可流程表》和《技术审查报告》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审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告知
告知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事结果,及应交纳的频率占用费;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业务三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拟制使用频率《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于批准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将拟制的《使用频率通知书》、《延期使用频率通知书》、《使用呼号通知书》、《延期使用呼号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办公室备案。
将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收费标准检验交纳注册登记费、频率占用费缴费通知单。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或现金,开具收据。
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核对无误后,按前款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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