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在深圳市补发设置和使用各频段无线电台(站)。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
条 件 | 1、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2、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4、设台(站)单位或者个人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盖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1份); 3、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频率资源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与申请台(站)业务相对应的《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1份); 5、操作人员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台(站)管理措施(1份、打印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
申请表格 | 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国无管表2)申请表格可在市无线电管理局网站//www.szradio.gov.cn申请表格一栏免费下载,或到 市无线电管理局一站式办事窗口免费领取。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 地址: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44、45号窗口 |
决定机关 | 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 市无线电管理局决定,其他台(站)的行政许可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初审、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电台执照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核发;粤港进出界移动台站由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局授权深圳市涉外无线电管理工作站办理。 |
程 序 | (一)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线电管理局领导审批; 4、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5、核发电台执照。(二)除在深圳辖区内通信或者服务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决定的其他无线电台(站) 1、一站式办事窗口受理申请人申请; 2、业务处根据许可条件提出拟办意见; 3、无线电管理局领导审批; 4、上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 5、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 市无线电管理局批复申请人; 6、申请人缴纳无线电管理费; 7、核发电台执照。 |
时 限 | 决定权在市本级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权在省、国家的,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上报决定。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予以许可后向申请人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有期使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临时使用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法律依据:《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信部无[1999]424号文)第五条) |
法律效力 | 取得电台执照后,方可按电台执照核定的参数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 |
收 费 | 对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征收无线电管理费。按年度征收。 法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附后,或见网址: //www.szradio.gov.cn/law/gongshi/20040621.htm) 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条; 2、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 规定》的通知(计价费[1998]218号); 3、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无线电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粤无发[1993]183号); 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无线寻呼台频率占有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9]477号; 5、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全国水利部门防汛抗旱业务专用电台缴纳频率 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2]21号); 6、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调整蜂窝公众通讯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办法和 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05号)。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