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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中五种从严惩处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2-06-12    作者:吴华周律师

诈骗罪中五种从严惩处的情形
根据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犯罪金额已经“达标”的情况下,该解释确定了5种将从严惩处的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以及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或者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同时,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也将予以严惩。
  法条: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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