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立案数额标准
根据2011年4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所调整。诈骗案的定罪金额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为3000元,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将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法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