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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14C004
事项名称: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区县建委
办公地址:
乘车路线: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63987624
相关网址: www.bjchaiqian.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办理转让:、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和受让方已达成转让协议;
(2)已取得立项、用地、规划变更批准手续;
(3)受让方拆迁补偿资金已落实;
(4)已确认转让方与先期委托的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的相关文件。

二、申请
(一)申请材料:
1、已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并已公示的项目:
(1)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立项、规划变更批准文件。
2、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1)转让方、受让方共同加盖公章的申请书;
(2)填写完整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项目转让申请表》;
(3)变更前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4)变更前后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变更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6)转让方、受让方关于拆迁事宜权利义务的合同;
(7)责任方履行合同规定权利义务所需资金的银行证明文件;
(8)受让方关于转让方先期委托拆迁公司、评估机构、拆除公司相关文件的确认文件;
(9)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2、办公地址:
3、乘车路线:
4、联系电话: 
5、监督电话:63987624
6、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chaiqia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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