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 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 |
法律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四)《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 |
数量及方式 | 无。 |
条 件 | 1.已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2.受让方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3.取得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并经公证。 |
申请材料 | 1、《深圳市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申请书》; 2、商品房项目转让合同(原件1份); 3、原预售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 4、取得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购人同意变更的文件; 5、身份证明材料; 6、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原件); 7、在本市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深圳市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申请书》,特区内由市局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提供,特区外由辖区分局办公室提供,或在互联网下载(网址:www.szfdc.gov.cn)。 |
申请受理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业务受理窗口受理,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窗口受理。 |
决定机关 | 特区内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办公室审批,宝安、龙岗两区由辖区分局审批。 |
程 序 | 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审批→申请人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予审批决定。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有效期至预售项目竣工验收。 |
法律效力 | 受让方在换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 |
收 费 | 无。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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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商品房项目转让审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