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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和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该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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