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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发布日期:2011-11-03    作者:110网律师

昨天焦作同志咨询村民委员会选举事宜,将相关规定以问答形式解答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是怎么产生的?
答: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任期几年,是否可以连任?
答: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三、怎么进行选举?
答: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怎么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是下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否继续留在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六、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退出或者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七、选民都包括那些人?
答: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八、如何进行选举?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九、如果对选民资格有异议怎么办?
答: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十、候选人如何确定?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十一、那些人适合提名为候选人?
答: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十二、候选人如何与选民接触?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十三、多少人参加选举有效?得票多少可以当选?
答: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十四、如果没有选足名额怎么办?
答: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十五、选举结果怎么公布?
答: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十六、能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答: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十七、怎么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十八、那些情况下选举无效?
答: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十九、有人扰乱选举程序怎么办?
答: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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