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作者:冯鹰 代 理 词
审判员;
冯鹰律师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依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1、原告离婚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被告都是再婚。2007年6月原被告经婚介所认识,2007年8月21日登记结婚,仅仅只有2个月的时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而且被告对原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对原告身心都遭成了巨大的痛苦,令其苦不堪言。济宁市任城区门诊病历和证人证言都证明了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
2、原告要求埙害赔偿有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46条第3项的规定,原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3、原告有权分得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而且被告对遭成离婚有过错。
4、原告要求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第七条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原告要求困难救助金
由于原告没有工作和住房,而且还要抚养子女,离婚后,生活肯定非常困难和艰辛。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权要求困难救助金,并要求一次性支付。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让原告从身心痛苦的深渊中解脱出来,让原告开启新的生活,追求新的幸福。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冯鹰律师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201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