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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
发布日期:2012-05-08    作者:110网律师

代 理 词
审判员: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冯鹰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根据庭审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法庭考虑:
1、原告离婚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4年2月原被告开始处对象,2004年5月8日登记结婚,从处对象到结婚,仅仅只有3个月的时间,明显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很差,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32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以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应准予离婚。
2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从2010年4月开始分居,已近2年,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根据《婚姻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本案可知原被告婚姻基础十分差,是闪婚。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从2010年4月开始分居,已近2年,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离婚的直接原因是性格不合。由于双方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根本不同,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3儿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
由于是男孩,原告和儿子的感情非常深,感情也非常好,而且原告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也比较好,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所以原告要求儿子归原告抚养。
总之,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法院准予离婚,让原告从身心痛苦的深渊解脱出来,让原告开启新的生活,追求新的幸福。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谢谢!

代理人:冯鹰律师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201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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