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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联建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59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房屋联建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59
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联建纠纷案
【裁判摘要】
一、 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前后两份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两份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均应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两份合同(协议)均属有效合同(协议),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外,如果前后两份合同(协议)对同一内容有不同约定产生冲突时,基于意思表示最新最近,且不违反合同(协议)目的的,可根据合同(协议)成立的时间先后,确定以后一合同(协议)确定的内容为准。如果前后合同(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并不冲突,只是对合同(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不同的约定,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后一协议是前一协议的变更,或者后一协议是对前一协议的补充和完善。
二、 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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