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重点工程分局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武公办〔2008〕98号
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重点工程分局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武公办〔2008〕98号
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明确重点工程分局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通知
武公办〔2008〕98号
重点工程分局,法制处、监管处:
经市局研究,现就重点工程分局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程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事案件办理
经市局研究,报请中共武汉市委政法委员会同意,重点工程分局办理的刑事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由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负责。案件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审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分别由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和汉阳区人民法院负责;对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按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的规定予以转管辖。
二、羁押场所和行政拘留场所
经市局研究决定,重点工程分局抓获的女性犯罪嫌疑人由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羁押、男性犯罪嫌疑人由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羁押;进入起诉审判阶段后,按照属地羁押原则,由起诉审判受理机关所属区的公安监所羁押。
女性行政拘留人员由市公安局第一拘留所羁押、男性行政拘留人员由市公安局第二拘留所羁押。
三、行政案件复议机关
经市局研究决定,对重点工程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市局法制处以市局名义受理。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