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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失误患者残获赔10万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2006年2月,汉中市中级法院宣判陕西某医院赔偿患者万某约10万元,使万某十年的维   权之路基本划上了句号。
  1996年3月9日,万某摔伤后在陕西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1996年3月14日,在硬膜外麻醉下实施左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并肩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术后出现感染且经久不愈,发展为创伤性骨髓炎。1996年7月23日,在另一家医院检查,意见是①左肩关节脱位,②左肱骨外髁骨折。1996年8月1日,陕西某医院为万某实施了左肱骨头破坏区死骨摘除术。术后局部换药。1996年12月21日,另一家医院门诊拍片报告:左肩关节错位分离,肱骨头下移,肱骨头下骨质结构不规则,密切联系度不均,提示骨折可能性大,肱骨中上段骨质稀疏,密度减低,皮质变薄。
  1997年1月3日,万某向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1997年2月25日,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1997)汉工医鉴字第01号鉴定书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万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1998年2月9日,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1998)陕西鉴发字第001号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1999年,万某向汉台区法院起诉,要求陕西某医院赔偿并追究伪造病历的责任,汉台法院以(1999)汉民初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万某不服向汉中市中级法院上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以(1999)汉民告终字6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万某向汉中市中级法院申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0)汉民监通26号通知书不予受理。
  2001年4月,万某再次向汉台区法院起诉,汉台区法院以(2001)汉民初字第321号民事裁定书不予受理。万某不服上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1)汉民终字35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汉台法院受理。汉台区法院受理后,于2001年12月13日以(2001)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驳回了万某的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上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2)汉中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诉向汉中市中级法院申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3)汉中民监字第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003年6月,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3)汉中民再终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汉台区法院(2001)汉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判书和汉中市中级法院(2002)汉中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汉台区法院重新审理。
  2003年10月23日,陕西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认定陕西某医院的病历存在伪造。2004年3月11日,汉台区法院以(2003)汉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某医院赔偿万某误工费18719。8元、护事费18719。8元、复印费咨询费9824。8元、住宿交通费15560元、鉴定费用1537。9元、合计64362。3元。万某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4)汉中民终字第80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汉台区法院重审。
  2005年8月6日,汉台区法院以(2004)汉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①陕西某医院赔偿误工费12488。63元、护理费25280元、邮寄复印咨询费13299。64元、交通住宿费18611。5元,共计69639。77元。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③鉴定费500元由陕西某医院承担;④驳回其它诉讼请求。万某不服上诉,2005年12月28日汉中市中级法院以(2005)汉中民终字第815号民事判决:①维持汉台区法院(2004)汉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②撤销汉台区法院(2004)汉民再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③由陕西某医院赔偿万某精神损害持慰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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