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准备不完备 患者死亡医院赔
因手术准备欠完善,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造成患者死在医院。2004年 12月9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此纠纷经鉴定虽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4亲属2万余元。
沛县农民王某骑摩托车摔伤头部,到该县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的妻子等4位亲属联名以医院在给王某医疗过程中措施不足、用药不当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
被告医院以对王某的急诊措施是及时、全面的,无用药不当、手术过程没有过失、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并申请对该次纠纷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徐州市医学会对该起纠纷进行鉴定,认为:本次医疗事故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对该次事故进行重新鉴定,主要意见是:医院方在诊治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常规,与患者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病历书写欠规范,手术准备欠完善,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沛县法院审理认为:通过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医院虽然抢救及时、诊断明确,诊治过程未违反医疗常规,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给王某实施手术前准备不完善、对王某的病情严重性及预后估计不足,应认定为医院有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对于四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人各种费用中的相应比例的钱款233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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