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7日原告因“膀胱癌术后13月,尿频、排尿不畅1月余”入住被告处。诊断: 膀胱癌术后(部分膀胱切除术后)。入院后于10月12日行膀胱镜检查示:膀胱颈部、右侧壁见粘膜广泛滤泡样增生,膀胱右侧顶底交界处见直径3cm,黄色坏死组织。坏死组织活检送病理报告示:符合鳞形细胞癌图像。10月9日行盆腔CT平扫报告示:膀胱内密度不均,前列腺钙化;盆腔内部分动脉硬化。10月24日患者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2009年10月26日患者在连续硬膜外+全麻下行根治性膀胱切除回肠代膀胱术。术中见膀胱右前壁侧近顶部一直径4.5cm左右肿块,侵及肌层,局部粘连,盆壁脂肪增生明显。据手术记录:(术中)经膀胱顶部分离膀胱与盆底,腹膜后间隙进入膀胱与直肠前Denovilli氏筋膜的前后层间用手指作钝性分离,切除膀胱前壁与腹直肠后鞘粘连。术后病理诊断报告示:1、膀胱顶部中分化鳞癌,浸润全层,可疑淋巴管内癌栓;前列腺、精囊腺未见癌累及;输尿管、尿道切缘未见癌累及2、前列腺增生症。
术后第8天(11月3日)患者耻骨后引流出少量粪汁样物,术后第9天粪汁样物桌布增多,考虑盆腔内腹膜外直肠瘘,给予耻骨后双套管持续冲洗引流+营养支持治疗。并请院内、院外相关会诊并指导治疗。11月23日行窦道造影报告示:造影剂经窦口弥散盆腔间隙。11月29日停双套管持续冲洗,耻骨后引流管剪断后逐日外拔。12月5日病程录记载:12月8日,(患者)窦道已愈合,无明显渗出。住院中患者反复出现阵发性房颤,心电图报告示:心室率达160次/分,经胺碘酮等处理后症状好转。12月24日患者出院,出院时情况:患者切口III/甲愈合,右侧代膀胱造瘘口边皮肤平整,尿色清。出院诊断:膀胱鳞癌(T3期),尿路感染。
原告于2010年1月4日至1月6日期间因“发热伴乏力1周”住上海XX人民医院XX分院消化外科病房,查体:下腹部有压痛,伴轻度肌卫和反跳痛。出院诊断:1、腹股沟淋巴结炎2、盆腔感染3、膀胱癌术后。
原告于2010年5月9日至5月28日期间因“耻骨前区肿胀7月”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三人民医院泌尿心胸病房,予抗炎治疗。5月10日盆腔CT平扫:膀胱癌术后;耻骨前方软组织气体影,软组织密度不均,考虑术后感染,窦道形成。5月24日盆腔CT增强:膀胱癌全膀胱切除术后,回肠膀胱术后,耻骨前方软组织内异常密度影,符合术后改变伴瘘管形成。
患者于2010年6月12日至7月2日期间因“腰酸、发热一周”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XX人民医院泌尿心胸病房。6月17日盆腔CT增强:膀胱癌全膀胱切除术后,回肠膀胱术后;直肠瘘,盆腔及腹壁瘘腔并腹壁疝。同日钡剂灌肠造影:直肠前壁瘘伴盆底及耻骨联合前方窦腔形成。住院中予抗炎治疗,体温呈正常,但之后出现耻骨区肿胀渐进性加剧,后自行破溃,调整抗炎治疗后体温正常。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XX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鉴定,该会出具鉴定意见,结论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并分析意见为:1、膀胱癌复发,经膀胱镜+病理报告证实有全膀胱切除指征,符合医疗常规。2、由于患者年龄较大,第一次膀胱癌为开放性膀胱部分切除术,术后膀胱周围有粘连,增加了第2次手术的难度。另外第2次膀胱癌复发为“鳞状细胞癌”侵犯膀胱壁全层,更增加了手术难度,所以手术引起直肠瘘的可能性较大。3、术后对于肠瘘的可能复发及心血管问题都与患者本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并有签字为证。 4、希望医方能妥善安排好患者的进一步治疗。
后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对本次医疗争议进行复核鉴定,结论为:常XX与XX医院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并分析意见为:1、患者因“膀胱癌术后13月,尿频、排尿不畅1月余”入院,行膀胱镜组织活检病理示:鳞状细胞癌,医方行根治性膀胱切除回肠膀胱术,有手术指征。2、膀胱手术损伤直肠形成瘘,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出于此为第二次膀胱开放性手术,手术操作有一定难度;经抗感染等治疗瘘口愈合,未造成局部解剖异常和功能障碍,故医方承担四级医疗事故次要责任。3、术前医方对可能发生肠瘘等风险有书面告知,患者知情同意并签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膀胱手术损伤形成“瘘”后的护理、营养期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常XX膀胱手术损伤直肠形成瘘后的护理期为360日,营养期为270-300日。
后经法院判决原告获得了部分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