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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1年疤痕挛缩致肘外翻复发 医院担责赔偿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小明因左肘外翻至徐州某附属医院治疗,一年后,肘外翻复发,医院对此是否承担责任?7月9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2006年7月22日,小明因左肘外翻至徐州某附属医院接受治疗,其左肘近关节部有一纵形疤痕。医院为其手术。半年期满时,小明再次入院行松解内固定取出术。不料,到了2007年10月时,小明却再次发生左肘外翻,且肌肉萎缩。该病例经医学会鉴定认为:(一)左肘疤痕挛缩是肘外翻形成复发的重要原因,医方未给予处理属违反诊疗常规。(二)目前左肘外翻复发,是由于患者正处于快速生长发育期,也与医方疤痕未给予相应处理有关。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未能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小明发生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决医院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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