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经市、县人民政府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应在当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承办机构(一般为省国土资源厅)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3.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 市、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书面协调意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5.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6.已开展补偿工作的,要提交实际补偿情况材料;7.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被申请人(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姓名、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4.事实、理由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