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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检产品的确认(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职权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依据: 《产品免予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条:“技术监督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产品实行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免检)制度。免检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 第四条第二款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免检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签署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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