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合同纠纷 原被告各执一词 无证据被告败诉
日前,平谷法院审结一起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北京某客运服务公司退还原告李某某营运风险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2003年5月1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北京某客运服务公司签订了公共汽车经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00元风险保证金,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车辆押金2000元的收据。该合同于2005年4月30日期满后,被告将提供给原告的汽车收回,被告给付原告2万元补偿费,但未收回营运风险保证金的收据。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营运风险保证金2000元。 被告抗辩称,已将原告的营运风险保证金2000元包含在给付原告的2万元补偿费中。因当时工作失误,在退款单上漏打印了风险保证金一项,在退款时临时手写了此项内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缴纳了营运风险保证金,被告亦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收回车辆营运手续后,将营运风险保证金退还原告。被告关于已将原告的营运风险保证金包含在补偿款中退还原告的抗辩主张,因原告否认,被告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