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3日晚,江苏某市外来务工人员柴某某之子柴某伦(系某学校七年级学生)在该市某镇的某机场连接线工程道路旁的水坑,为了抢救不慎落水女孩王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年仅14岁。该水坑是两家施工单位在建筑道路施工中取土后没有回填所致。
柴某伦是为抢救他人而死,可是,某市某区两级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认为,由于国家不提倡未成年人舍已救人、舍身抗灾,因此,对柴某伦只能认定为有见义勇为情节,不能按见义勇为的行为予以认定和奖励。
江苏得望律师事务所高冬竹律师接受柴某某的委托后,不辞辛苦,数次专程赴某市与市区两级见义勇为办公室工作人员交流沟通,据理力争,充分陈述柴某伦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该行为对弘扬传统美德的社会意义。在高冬竹律师的不懈努力下,该市某区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于2011年9月14日依据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柴某伦行为系见义勇为行为并给予物质奖励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