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行政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2-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是适用强制措施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的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我国实行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为主,由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独立实施为辅的制度。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
1、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督促教育,动员义务人自己履行。当事人履行了行政法义务的,就不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2、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如果由两个以上强制措施可以选择时,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厉的措施,而应当遵循由弱到强的适用顺序。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
1、代执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时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2、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有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交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执行罚不同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行政罚款时对过去已经发生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执行罚是促使当事人履行应当履行尚未履行的行政法义务的手段。
3、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事先行政法义务的制度。涉及人身自由和适用武器的直接强制,应当由执行警察职能的法定机关实施,涉及财产的主要有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物和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执行权限由法律、法规分别情况 作出规定。
四、义务履行的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之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定。
1、告诫。在作出正式决定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告诫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明确的履行期限。期限的规定应当达到当事人自行履行义务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明确的强制执行措施和执行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明确给付的金额;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当事人收到告诫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经过告诫后,在告诫书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到来时当事人仍然不;xing行政法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载明以下内容,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个人或者单位情况;当事人应当履行的行政义务内容和依据;不履行义务的事实和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种类、实施方式和实施日期;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决定施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六、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强制措施付诸实施。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当出现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应当暂时停止强制执行,待致使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在恢复执行。出现使执行不能进行,以后也没有必要再恢复进行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以后也不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