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被告人x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词
为被告人x故意伤害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的妻子y的委托,并征得x的同意,指派我担任x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告人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取证、两次前往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开庭审理,对整个案件有了深刻的了解。我认为被告人x无罪。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被告人x在本案中没有犯罪的动机、故意及事实。
2011年月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x以及前往其舅c家拜年的亲戚吃完年饭准备起身回家之时,c的一个老亲戚被告人b从外边进来对c说:“在村口小卖部门口有俩小伙子还想用砖拍我呢”当时c听了这话后就说了声:“走,看看去”(卷四第页)。在庭上被告人b、x等已经说清:1、被告人b是对c说的自己被他人打了;2、被告人c说:“走,去看看”也只是对被告人b说的。被告人c没有要求他的客人一起去打架,准备回家的被告人x及其他亲戚与被告人c一起往村口走,是准备回家的,并非去打架(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起诉意见书渭公高分诉字﹝2011)第号 第页最后一行)。刚才庭上被告人x也说明了被告人x及其他亲戚回家的路必须从被告人b与他人发生纠纷的地方通过,所以,是一起走的。被告人c处于礼节也要将客人送出村的,被告人c在庭上也承认每年都是这样的,将客人送到村口。同路走是一个巧合。并且,c已开始安排他干儿子z开他的“夏利车”将部分客人送回家(我先让z将我二姐一家送回去,z开的我的小车去送的,卷二,第页)。这说明被告人x及其亲戚与被告人c一走并非是一起“去看看”的,并非被纠集一起去打架。还有就是被告人x虽然也认识b但是并不往来,在庭上被告人b也承认这一点,只是在过年时走亲戚到被告人c家时见一面,刚才在庭上讯问被告人b、x已经证明。出门走亲戚的被告人x没有必要去给被告人b帮忙打架,更何况正在过年呢。
起诉书说:“该b心中不服,返回c家,纠集被告人c、x、g、f等人在村口的水渠桥上找见o。”与事实不符。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起诉意见书(渭公高分诉字﹝2011﹞第号)说:“拉开后,该b觉得吃了亏,就又扭身向c家走去,想让c等人帮忙教训一下o,当其刚走到c家门口正碰上c送吃完饭的亲戚。”充分说明被告人x及其他亲戚并非是被被告人b所纠集参加伤害他人的,众被告人之间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虽然,被告人b有这方面的想法,那只是他自己的想法而已。并不能因为被告人b有这样的意思、想法、其他被告人就一定是被被告人b所纠集的,不能将想象作为事实。在被告人中除了c与b来往较多外,其他的被告人并不与被告人b经常往来(卷二,第页倒数第行)。起诉书还说:“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o被g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刺数刀,致其死亡。”也与事实不完全相符。死者o被被告人g用刀刺死是客观事实,但是,不能就此认为被告人x制止犯罪上前夺刀的行为是与死者o厮打的行为。被告人x所说的厮打就是动手上去夺刀(证据卷二第页,问:“你是怎样动手和那小伙子厮打的?”答:“我看见那小伙子上来后撕扯c,手里还拿的刀,我上去夺刀,被那小伙子捅了我两刀,我儿子才上去的。”),而并非相互打斗。被告人x看见其舅被告人c上前制止夺刀时被死者o左手抓住衣领右手拿着刀的紧急时刻才上去夺刀的(卷四,第页第行)。从上可以看到被告人x所谓的厮打就是上去夺刀的行为,而且,被告人x上前夺刀时,是赤手空拳的(卷二,第页倒数第行),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其目的也就是为了夺刀而已。
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x没有犯罪的动机、也不具有和他人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这是本案的焦点,是罪与非罪的关键。对四十多岁的被告人x来说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惹是生非的,就这件事来说没有丝毫让被告人x故意伤害他人的理由。
二、被告人x在看见他人受到正在发生的暴力伤害时,见义勇为,不顾个人安危上前夺刀制止,是正当防卫的举动,没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其行为应当受到肯定、表彰,而不是刑事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当被告人x及其亲戚来到桥头看见死者o右手持刀,(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起诉意见书 渭公高分诉字﹝2011)第号第页第行)左手抓住他舅c的后衣领时(卷四,第页,第行),为了防止正在发生的他人被侵害的暴力犯罪的发生,赤手空拳的上前抓住死者o持刀的右手夺刀(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起诉意见书 渭公高分诉字﹝2011)第号第行,卷四,第页,第行),是正当防卫。
死者o的行为是正在实施的行凶行为。被告人x上前制止的时机也正是在此刻,出手时机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时机”的构成要件。
2、面对o的行凶行为被告人x上前夺刀制止其行为本身并没有过错,被告人x赤手空拳上前制止行凶的犯罪其度也无不当,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与过失。被告人x在制止行凶犯罪时被死者o用刀扎伤了被告人x的左下腹及右大臂(卷四,第页,第行)充分说明了现实危险的存在,而不是想象的假防卫。被告人x的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死者o的任何伤害。制止的时机也是适当的,赤手空拳没有伤害死者o的故意。不能因为,死者o被他人刺死,就认为制止行凶犯罪的人有罪。被告人x制止犯罪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应当得到认可,而不是受到刑事处罚。
3、在第十届全国见义勇为表彰大会上,周永康同志代表党中央国务院的讲话中说:“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社会上现在人们不愿多管闲事,不愿意助人为乐,更不愿意见义勇为,其原因就在于弄不好就会惹上官事,累及自己和家人,是英雄流泪又流血。人们的正义感丧失殆尽,使得中国五千年的道德文化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我们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罪犯受到惩罚,让英雄不再流血流泪。
就本案而言,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全部案卷里可以很清晰的看到,被告人x主观上没有与他人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其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他人的伤害,制止犯罪的手段、程度也无不当。虽然客观上o被他人刺死,但并非被告人x所为,而正是因为被告人x勇敢的上前制止暴力犯罪,防止了众多人的受害,以自己的受伤换来了他人的安危。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英雄壮举,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依法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三、在事件发生后,被告人x其家属以社会安定与和谐为己任,已对死者o进行了民事赔偿、抚恤。
2011年月日经死者之父s与被告人家属协商达成一致,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对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种项目共计赔偿了q万元,其中,x、z的家属赔偿了18万元、b家属赔偿5万元、k家属赔偿3万元,充分体现了被告人x、z家属,以大局为重,以社会安定与和谐为己任,积极赔偿与抚恤受害人家属,在民事部分尽到了自己的责任。被害人家属自愿出具了谅解书,对他们的行为予以原谅,要求司法机关在量刑时,能够给予从轻处罚。纵观整个案情虽然本案的起因不在死者o,但是,死者o随身携带管制刀具,为了一点小事就用刀伤人,这也是酿成本案悲剧的原因之一。虽然o已经死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求法庭对此情节加以重视。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参考。谢谢!
辩护人: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
王华兴律师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