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缓刑
襄汾县高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富士康打工期间,因为与单位同事发生工作纠纷,双方互相叫人三五个在大门口集合,走到门口受害人与被告人就厮打起来,被告人高某某致使被害人陈某某脾、肝脏破裂,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构成重伤。同时,经过太原市某某鉴定机构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伤情构成了八级伤残 ,被害人为农村户口,按农村村民的消费水平进行赔偿。被告人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被关押在小店区看守所。
本案被告人高某某的父亲找到我,要求我担任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律师兼刑事附带民事代理人,我接收此案后,经过会见被告人高某某,复印卷宗,认真分析。本案的受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首先,受害人是被告人工作上的领导,遇到工作矛盾自己不能解决时不向上级汇报,这是被害人的第一失误;第二,被害人起先召集他人主动与被告人约定见面地点,并且在见面以后被害人首先动手打人,这是被害人的第二错;第三,被告人高某某从小到大,没有不良犯罪记录,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从法律上来讲,应当从轻处罚。
最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10万元人民币,民事部分一次性解决,以后双方互不纠缠。刑事部分:被告人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此案经宣判,达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