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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5-02
事项名称: 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人)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理程序
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件。
2、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由教育部制定)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书;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等。
3、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
4、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外方合作者背景资料介绍。
5、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
6、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7、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8、拟发证书样本。
9、区县教委主管的学校需提交区县教委的意见。
10、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
1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举行听证会条件的,还需配合听证会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颁发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相关表格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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