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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专科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02C005-01
事项名称: 高等专科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乘车路线: 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联系电话: 66075007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edu.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高等专科教育、高级中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批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一般应在中国教育机构中已有或者相近专业、课程举办、合作举办新的专业或者课程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基本具备举办该专业或者课程的师资、设备、设施等条
2、由中国教育机构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
3、每年3月或9月受理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申请筹设,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 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若联合办学,应提交经过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7)可行性论证报告
以上7项的 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60页。
2、先筹设后设立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学校所有教育用地、房屋产权的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6)《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8)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以上8项的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60页。
3、直接设立,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提出筹设高等职业学校的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 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发展规划等;
(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5)若联合办学,应提交经过公正的联合办学协议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 效证明文件。
(7)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含学校所有教育用地、房屋产权的证明,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9)《北京市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可行性论证报告。
以上10项的申报材料正反页印刷不超过60页。
(11)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12)所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人才规格,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此项单独装订成册)。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配合专家的考查;发现该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颁发办学许可证件;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如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将适当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会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一楼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大厅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联系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edu.gov.cn

办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样表下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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