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无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应当由中国教育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所有材料一式六份):
1、开展合作办学项目的请示(正式公文);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合作方名称;办学目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层次、教学内容、学制、生源对象、办学投入等。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可从市教委网站下载;同时提交一份后缀为mdb的电子文档,也可从网上下载)
3、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者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中外合作办学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合作内容和期限,各方投入数额、方式及资金缴纳期限(有资产资金投入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合作协议应当有中文文本;有外文文本的,应当与中文文本的内容一致。协议必须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盖双方校章。
4、中外合作办学者法人资格证明(依法登记或注册的法律文件或者依法设立的法律文件,中国的民办学校还需提供办学许可证)。
5、中外合作办学者教育机构证明(需要确认的)(依照教育法律登记、注册或设立的法律文件)
6、验资证明(有资产、资金投入的);
7、捐赠资产协议及相关证明(有捐赠的);
8、拟发学历、学位证书样本(一份原件,其它复印件)
9、外方已在国内开展合作办学的,需要提交原审批机关的评估报告
10、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师资配备、选用教材。
11、Word文档(申请表、协议、教育教学等)(用于专家评议,直接交到教育部:gjs_zgc@moe.gov.cn
12、提交现有专业的批件或专业说明。
13、提交mdb文档。下载:中外合作办学申报查询系统(中外合作办学者使用)(升级版) 及安装说明(可在教育部或教委的网站上下载)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将提出意见报教育部审批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
2、收费标准: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办公地址:前门西大街109号
3、乘车路线:特4路、9路、15路、44路、337路、673路到和平门
4、咨询电话:66075007
5、监督电话:66074613
6、办公时间:每年3月1日-10日或9月1日-10日上午9:00-17:00(周六日除外)集中受理
7、网址: //www.bje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