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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丢病历赔偿十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医院丢病历赔偿十万元       丰台一家医院将一名患者的病历丢失,被其家属告上法庭。日前,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有责任,判决赔偿原告杨某近十万元,其中精神抚慰金2万元。因丢病历而被判如此高额赔偿的案件,在全市尚属少见。   原告杨某其实是这家医院的一名医生。他起诉称,2005年7月1日到2005年8月26日,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这家医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他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医院却声称将部分病历丢失。杨某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医院对病人病历保管不力,应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杨父自身疾病状况,法院酌定由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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