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能征地
国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随意征收土地的,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国家只有在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所谓的公共利益目的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从狭义上讲是指直接的国家建设需要或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等,都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建设活动。广义的范围上还包括其他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加强的建设目的,如建立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体企业、招商引资用地或者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广义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从而都可以作为国家征收土地的理由。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能够批准征收土地的只有国务院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此,在具体的征收行为中, 应当由这些主体遵循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要求,对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