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以空间碎片污染为例
发布日期:2012-04-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当代法学》2010年第5期
【摘要】人类目前已经进入风险社会,外空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性风险问题之一,其严重影响到人类的生存和国际社会的安全。风险社会中的外空环境污染具有特殊性,风险社会的来临为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了很多挑战。以空间碎片为主要污染形式的外空环境治理,最终要依赖坚实的理论基础,适应风险社会的理念和价值观才是设计良好法律制度的先决条件。只有转变既有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才能建构起完善的外空环境法律保护制度。“世界共生”理念为外空环境保护立法提供了新的价值观。
【关键词】风险社会;外空环境;空间碎片;“世界共生”理念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全球化加深了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各国之间有了越来越多的共同之处:既分享着科技进步和文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同时也面临着威胁人类生存的种种全球性问题。近年来,外空活动的迅猛发展对空间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特别是空间碎片对空间环境的威胁日益加剧。如何有效治理空间碎片问题已经成为全人类共同关心的全球性问题。人们开始认识到,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基本共同的理念以及制定共同的国际行为规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紧迫的。
目前,外空环境保护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现存的保护外空环境的相关条约的内容也很不完善。[1]但笔者在此并不关注具体制度如何建构的问题,而是认为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最终要依赖于建构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新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之形成,因为这些理念和价值观才是设计良好法律制度的先决条件。特别是在风险社会来临之际,在外空垃圾已经成为世界性风险问题的今天,外空环境法律保护将如何应对风险社会提出的挑战,这势必成为外空环境保护领域的焦点问题。本文试图从风险社会这一视角出发,探讨风险社会对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的挑战,及外空环境法律保护理念转变的必要性,并提出“世界共生”这一新的理念。
一、风险社会中的外空环境问题
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之后吉登斯的《现代性的后果》以及卢曼的《风险:一种社会学理论》都把科技和环境风险提升为现代性高级阶段的一对结构性支柱,这些理论构成了研究风险现象以及探讨风险社会中法律制度之建构等问题的重要路径。贝克认为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了世界风险社会。贝克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充满问题与变数的风险社会:“在世界范围内,当代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根本性变化,这种变化向以启蒙运动为基础的现代性提出了挑战,需要强调存在于新的偶然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之中的人类计划的未决问题。”{1}(P1)
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但也带来了潜在的技术性风险,如生态风险、核风险等等。这些风险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并将影响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风险社会的到来,不仅改变了社会发展的运行逻辑,而且促使人类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更重要的是:这些风险挑战了人类既有的法律制度和应对风险的理念及方法。一句话,风险社会的来临需要我们建立全新的理念和价值观来审视和处理社会发展和人类行为的重要问题。
“风险的典型定义可界定为影响未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及后果的某种不确定性,也可用函数表示为事件发生的概率与后果的乘积。风险的本质是不确定性,只要具有不确定性,就会存在风险。”{2}(P5)风险的特点表现在:第一,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指人造风险,是工业和科技进步对自然和人类的危害,是产生某种损害的可能性。第二,风险的全球性和摧毁性。风险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后果不受特定时空的限制,这些风险超越了地域和文化上的限制,世界上所有人都可能受到这些风险的影响;不仅影响当代人的利益,而且将影响数代人的利益。第三,风险的解决需要全球共同努力。第四,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很难准确预测到风险发生的准确时间,风险一旦转化为实际的灾难性事件,治理的难度随之加大。
全球风险社会中的环境危机是最突出的问题之一。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并非指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问题,而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也就是吉登斯所谓的“制造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即由于人类自身知识的增长而对整个世界带来的强烈作用所创造的风险,对于这种风险境况人类几乎没有历史遭遇的经验。{3}(P24)这些人造的环境问题主要是工业化的发展(特别是科学技术的进步)所导致的,比如说放射性污染、生态系统恶化造成的社会动荡等等,其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传统意义上的环境问题。风险社会中的很多环境问题已超越了自然界的自我修复能力,仅仅依靠既有的技术和既有的制度已经无法修复遭到损害的环境。因此,全球风险社会中的环境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风险一旦转变为实际的灾难,其严重性将远远超出人类的预测和解决的能力。
在全球风险社会下,外空环境问题已成为技术进步带来的环境污染新形式之一。作为外空环境污染主要形式的空间碎片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全球性问题:“一方面,几乎所有的航天国家都制造空间碎片,要控制空间碎片的数量,减缓空间环境的污染,需要所有航天国家的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另一方面,空间碎片对所有航天器都构成威胁,大型空间碎片的陨落更是涉及全球所有国家的利益,自然为所有国家所关心。”{4}(P119)随着空间技术的不断发展,外空中各种“碰撞”事故的频发,外空环境污染的影响在不断加剧,对外空环境的法律保护问题也提上了日程。空间碎片污染目前已经成为太空污染的重要污染形式,它们会对太空环境以及人类活动产生巨大的危害性。这些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空间碎片对空间轨道的污染“可能会使地球轨道的部分区域不再具有可利用性”{5}(P149);空间碎片已经成为人造卫星和轨道空间站的潜在杀手,使宇航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空间碎片和运行中的空间物体相撞击,造成严重的太空相撞事件;[2]空间碎片还对地球环境和人员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3]联合国空间碎片减缓指南确认:如果碎片在重返地球大气层后继续存在,它对地面也有造成损害的风险。{6}
二、风险社会中外空环境法律保护面临的挑战
与风险社会中其他环境问题相比,外空环境污染(特别是空间碎片污染)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外空活动对环境所造成的污染呈现多样化。外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源的不同,可分为化学污染、生物污染、电磁干扰、核放射污染以及空间碎片污染。{7}(P130)其中,空间碎片污染是最严重的问题之一。
其次,空间碎片造成环境污染的对象是特殊的,即地球轨道,该区域属于人类共同财产,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管辖范围。空间碎片问题属于全球公域范围内的问题。全球公域指的是不在国家管辖和控制下的领域。{8}(P193)空间碎片污染是处于全球公域中的特殊环境污染问题,没有任何国家对外层空间中的特定区域具有主权,并且在这些特定的区域之中行使管辖权。
再次,空间碎片造成的空间环境污染的概念是特殊的。与传统的环境污染的概念不同,空间碎片污染是指地球轨道存在大量的空间碎片导致其构成发生变化,影响了地球轨道的正常利用。{9}(P15)
最后,主体和归责的特殊性。从人类进人太空至今的50年来,遗留在太空轨道上大大小小的碎片已超过3500万个。{10}空间碎片的环境污染产生的国际责任到底应归责于哪个主体呢?《外空条约》第6、7条,《责任公约》第2-5条规定了空间实体发射国应对其发射的空间实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非常模糊,适用性不强。有些空间碎片是可以辨明来源的,这些空间碎片和空间物体一样具有所属的国家,其损害赔偿责任机制,可比照空间物体适用现有的国际空间规范。然而,大多数空间碎片的所属主体是无法确认的。对于这些无法辨明来源的空间碎片,很难将这些空间碎片造成的环境污染的国际责任归责于某个具体国家或组织。
全球风险社会的来临使得外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构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外空环境风险的影响是全球性的。近些年来,伴随着疯牛病的蔓延、禽流感的袭击、“9.11”事件、SARS的流行、甲流的传播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风险社会的理念逐渐被人们认可。全球化的推进使世界进入到一个非常不确定的时代,这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共识。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依存性、利益共同性以及整体性。全球性风险超越了地域和文化的限制,风险所造成的影响将不再限制在传统民族国家的疆界之内,而是会迅速地涉及到其他国家甚至全世界,风险造成的灾难大多是无法弥补的全球性损害。以空间碎片为例,早在1965年空间法学界就明确指出空间碎片可能引起潜在危险。{11}(P200)空间碎片造成的危害日益突出,成为保护空间环境的主要问题。{12}(P135)因此,空间碎片带来的环境风险是全球性的,超越了国界和洲界,如果不积极预防和治理空间碎片带来的危害,那么外空可能成为人类环境问题的重灾区。所以,空间碎片问题已成为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公共问题,不仅需要世界所有国家通过谈判磋商参与到集体行动之中,而且要求人类必须转变外空环境保护的理念。
其次,外空环境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全球性风险使全球社会具有了人为的不确定性。所谓“人为的不确定性”是指以技术、理性、确定为核心的人类活动却产生了出人意料的负面结果,使当代人类社会成为风险社会的重要原因是人类活动自身。{13}(P114)风险其实“是现代化、技术化和经济进程的极端化不断加剧所造成的后果”{14}(P125)。科学越成功,就越反射出其自身的确定性方面的局限。而科学技术实践本身的不确定性就潜存着巨大的风险。因此,随着外空科技的迅猛发展,由此带来的外空环境风险的规制难度越来越大,其影响和后果也越来越难以预测和控制。
最后,风险社会视阈中的外空环境问题归责的特殊性。贝克运用“有组织地不负责任”(or-ganized irresponsibility)这一概念来分析风险社会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公司、政策制定者和专家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这样一来,他们把自己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在风险时代,社会变成了试验室,没有人对实验的结果负责”,“没有人是主体,同时每个人又都是主体”。{15}风险在现代社会中是以合法的形式产生的,环境问题产生的实际后果经常面临不分青红皂白让所有人都分担损失的情况。外空环境问题同样面临这种情况。就空间碎片污染而言,有很多空间碎片是无法辨明责任主体的,因此在归责时就会出现无责任主体的情形。这就对外空环境保护的责任原则和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挑战,无法再以现代法学体系的“选择自由、责任自负”的原则为基石。
三、外空环境保护法律理念的转变及“世界共生”理念的提出
“人类价值观的改变是环境法兴起和发展的思想基础,基于环境问题的经验、教训和科学知识的认知,人类才发现在这个地球上人类与其他自然物质的关系是共生而不是凌驾,这种认识可以说是人类在20世纪思想观念上的一次大的变革,它当然要促使人类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发生新的转变,从而影响到法律的改变。”{16}(P206)同样,在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变革也必须建立在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发生转变的基础之上。
(一)外空环境保护法律理念转变的必要性
1、为应对风险社会提出的挑战,外空环境保护有必要转变法律理念
贝克曾指出:“核物理学家们对核裂变的政治后果感到震惊之时就是这种风险社会的诞生之日,这种震惊曾导致了一场关于自身的启蒙运动,并引起了反思。”{14}(P165)在风险社会下,人类将进入一个共济、共栖和共生的全新时代,所有国家、地区以及所有人都受到风险的严重威胁。风险的全球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使全人类都笼罩在灾难随时发生的恐怖阴影之下。如前所述,风险社会对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提出了诸多挑战,这些挑战促使外空环境保护立法必须全面提升人类整体的风险意识,重视科学技术的副作用和社会发展的风险。将风险意识作为一种具体的反省批判意识,把风险意识转向人类如何能有效防范风险的技术手段、制度安排及机制实施等方面。{17}(P147)
2、传统国际法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来治理环境的理念过时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是近现代国际关系的奠基石,它所确立的国家主权和平等原则在传统国际法中占据统治地位。传统国际法中的利益调整机制主要是国家之间的秩序形成法则。然而随着19世纪以来的科技进步和工业化发展,人类活动的范围、方式和影响都急速扩大化。一方面,活动的空间扩展导致不同国家之间的关联性加强,出现超越国家之间利益的国际利益,由此产生国际社会全体和国际共同体的概念;另一方面,人类活动的影响超越了国家的界限,全人类的利益都受到环境污染的威胁,因此为了国际共同体的一般利益有必要确立国际间的合作关系。
而在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首要任务的风险社会中,有必要转变仅仅依靠国家作为保护主体的观念。正如贝克所言:“民族国家在世界社会的格局中再也不能提供保障了。”{14}(P151)非政府组织运动“事实上正在形成一种至少是处于起始阶段的调控体系,它对民族国家层面上的偏离者绝对具有某种约束力。”{14}(P159)所以,在风险社会下,外空环境法律保护问题除了借助民族国家的力量来解决外,还要依靠环保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及环保运动。鉴于传统的以国家主权为基础治理环境的理念不再适合全球化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超越国家主权,并以全人类和整个生态系统利益为中心的新的价值理念。
3、构建外空环境法律保护方面的理论基础,需要转变既有的研究理念
目前,国内外空法领域的学者大多将注意力集中在空间碎片的立法研究上。正是这些立法研究促使我国国防科工局于2009年11月出台了《空间碎片减缓与防护管理暂行办法》。但是,该暂行办法仍然没有突破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框架,依旧仅仅从国家利益出发来看待空间碎片污染问题。众所周知,1963年的联合国《外空宣言》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必须为全人类谋福利和利益”作为基本原则之一,这就意味着在自由探索和利用外空必须以人类共同利益作为前提。因此,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之下,这一原则隐含了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空的过程中,应从全人类利益角度出发对外空环境进行保护,对空间环境的法律规制也成为一种潜在诉求。{18}(P96)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在关注国家利益的同时,还要兼顾全球整体利益。所以,有关外空环境保护方面的研究应该考虑全球“超主权利益”和大国责任,选择新的视角和理念为自己的立法构想寻求理论支撑。
(二)“世界共生”理念的提出
全球所有国家、地区以及所有人都生活在空间碎片的风险之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以新的视角和理念去看待和应对空间碎片导致的环境问题。全球性问题需要全球治理。全球治理需要共同的价值观以及全球基本一致的治理理念,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共同价值观和基本理念,各国才能摆脱“国家中心主义”和民族地域上的局限,并为人类共同利益之保护提供信仰标尺。这是共生理念存在的深厚根基。正如钱宏所言:“中国要想在世界气候政治或‘碳政治’中由被动转变为主动,再不能只依靠谋略高超取胜,而应当给世界一个更高的伦理价值观。我指的是:一种既能包容‘气候政治’中所含蕴的理念、范式、原则,又不影响自己的谋略博弈,同时,能被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广泛理解、接受的,显然代表未来全人类全世界发展方向的价值观。”{19}
“世界共生”理念的引入,为外空环境法律保护问题确立了新的价值观。“世界共生”理念是在当今世界历史进程中既有中国传统根源,又能得到世界广泛响应的价值观念,它在“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存性”基础上考虑全球“超主权利益”,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以保护人类和生态系统全体利益为宗旨,实现世界生态和谐和人类可持续共存。“世界共生”价值观的核心观点如下:第一,地球环境问题由人类活动所致,具有地域上的不可分的关联性和复杂性,环境污染和危害超越了传统民族国家的疆界,具有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导致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尤显必要;第二,环境问题造成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以风险防范原则为依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第三,以人类和生态系统全体利益为中心,实现世界生态和谐和人类可持续共存;第四,强调各国平等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国际合作范围并包容他者。
确立“世界共生”价值观的必要性在于:首先,全球一体化是“世界共生”理念的现实基础。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人类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呈现出相互依存性、利益共同性以及整体性。然而,在当今世界,全球利益紧密相关的同时,新的国际关系却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特别是在社会理念和国际规范上存在滞后性。这种滞后性导致人们对于如何解决全球性问题很难达成共识,造成了价值观上的冲突。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曾指出:“一个没有共同信仰的社会就根本无法存在。”{20}(P524)为了解决攸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全球性问题,人们对建构一个全球共同的价值观或全球共同的理念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期盼。其次,维护全人类利益和国际安全的需要。全球化使得原有以民族国家为主体的应对和管理机制受到挑战,谋求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的适当形式与制度,成为应对全球风险必须研究与实践的课题。{2}(P7)而作为全球性问题重中之重的环境问题与安全的关系倍受国际社会关注。环境被认为是实现人类最终安全的基本要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危及全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球性问题,保护环境是为了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和共同福利。
总之,在世界风险社会来临之际,外空环境污染已经超越洲际、国家或地区的界限,其所导致的环境危险随时都将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全球所有国家、地区以及所有人都生活在以空间碎片为主要污染形式的外空环境污染的风险之下。风险的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以全新的视角和理念去看待和应对外空环境污染及其法律保护问题。全球社会的全球共同问题需要为了全球公共利益的全球性解决方法。{21}(P31)“世界共生”理念应当成为外空环境保护实践转向的基础性理念。在全球治理的目标之下,无论在治理理念上,还是在立法实践上,外空环境法律保护都应该发生重要的转变。
【作者简介】
侯瑞雪,单位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注释】
[1]关于外空环境保护制度的缺乏,已经有很多论者对此进行了论述,请参见高立忠:《空间碎片引发的环境法律问题及解决》,《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李斌:《论我国空间碎片减缓立法体系的完善》,《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4期。
[2]空间碎片巨大的破坏力来自它的速度,空间碎片和航天器撞击时的平均相对速度是10千米/秒,撞击时的动能十分巨大,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参见都亨等:《空间碎片》,中国宇航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3]例如1978年,前苏联一颗名为“宇宙954号”的卫星碎片降落在加拿大北部,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参见毕静:《外空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载凌岩主编:《国际空间法问题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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