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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引发的思考——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及防范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摘要】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带给我们更便利更先进的享受,但与此同时我们人类又在不断的面对着大自然带给我们的考验。特别是近几年来,威胁环境安全的事件屡屡发生。生态环境安全风险作为一类新型的环境问题,开始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再多的案例再多的事故,都没有你自己经历了的那么的深刻,那么深的切身体会。而对于我来说,2010年7月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福建省龙岩上杭县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让我真正感受到环境污染事故离我们之近。我不禁开始反思当今为什么环境污染事件层出不穷?在我们受到了污染事故侵害的时候,作为一名环境法学的学生,我们又会如何去维护我们的权益呢?面对这些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我们又如何防范呢?
【关键词】生态环境安全;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风险的防范
【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由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带来的沉思

  2010年的7月,被认为是一个环保“黑色7月”: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大连港油污不断扩散;南京栖霞路上的爆炸震动了半座城市;吉林永吉的7000只化工桶随波而下……这一切让环保部门有些措手不及。有人甚至开玩笑说2012真的要来了[1]……

  在接下来的报道我们不用想都知道肯定是该污染引起了相关领导的极大重视、相关领导已经介入调查、在相关领导的重视下污染已经停止了扩散,善后工作稳步进行等等……每次当我们看到的新闻报道都是如此的类似,到最后要不变成歌颂赞扬某相关领导的英武果断或者赞扬政府及时的高度重视,然后使得该污染事件得到圆满的解决等等……可是本来报道呈现的不是更多的应该是那些受害的民众的利益是否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吗?我们不得不思考,这些污染事件究竟是从环保体制的哪一个缝隙中钻出来的?尤其是7月初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在国家环保系统的最高机构——环保部已经频频亮出红灯的情况下,灾难依旧发生。我们不得不问,是不是我们的环保体系太过脆弱?有知情人称紫金矿业之前已经发生多起污染事件,而最终都是由政府出面调解而告终。而事实上多年来,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背景,使得本应泾渭分明的官企边界变得模糊而混乱。紫金矿业的辉煌壮大,与当地一批官员仕途纵横交错,“父母官”充当了企业污染行径的保护伞。[2]相关的政府工作人员,拿着纳税人的工资,本应该为人民服务,却以权谋私,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

  由政府出面调解的做法,乍一看好像是这个政体贴民情,好像是帮助那些受害的渔户及时的得到赔偿,同时有利于安定当地的秩序,起到安抚人心的作用。但是我们进一步思考,你就会发现其隐藏的一些问题。首先,为什么该家企业污染事件多次发生,却没有进行相关的整治等措施?其次,该企业资金雄厚,为什么不由其来直接拿出相关资金进行治理,同时对它的惩罚力度是否能够起到威慑的效果?可是事实上那些罚金及赔偿对该企业来说简直就是九牛一毛,那么必然就不能起到威慑作用,甚至是不痛不痒的效果。那么想要让该企业谨慎的预防处理相关事件就很难了。而该污染事件并非就到此结束,那些重金属仍然残余在汀江水中,尽管相关部门称该流域水质已基本恢复正常,但是直到现在当地附近的居民仍然不敢饮用汀江的水,他们很多是通过购买桶装水或每天早晨拿着桶去很远的地方装水去来饮用。所以看似该污染事件远远没得到解决,因为当地居民的饮用水问题依旧没法解决,因为那些已经受到污染水质的损害的居民的健康由谁来承担呢。[3]生态环境安全破坏的不可逆性决定了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该流域河水将很难再利用。人类总是愚蠢的牺牲有限的资源去追求其无限的需求,却没有想到生态环境问题将最终对人类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公民的生存与健康造成巨大的威胁,而最终自食其果的也是我们人类自己。

  二、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概述

  生态环境安全问题自古就出现了,但直到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矛盾日益突出的时候,人们才开始关注“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现代西方国家关于国家环境安全的概念最早见于1977年美国着名的生态学专家莱斯特.R.布朗(Laster R. Brown)所着《建设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他在对全球环境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后,提出了“国家安全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性”、“生态环境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国家安全的首要问题”等重要的论点。[4]而在我国,最早在国家规范性文件中正式提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是在2000年底国务院发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如果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将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环境安全。”这是我国首次将生态安全作为环境保护的目标,纳入国家安全的范畴。这也表明了我国已经开始意识到了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环境工作的一项重点。国际国内对于生态环境安全问题的重视,激发了国内外各学者对于各种有关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意义、原则等理论研究的热情。关于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的概念。而我比较认同的是韩利琳教授对于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所下的一个定义,即“生态环境安全风险是指人类生存和发展所处的生态环境,因自然衰竭、资源生存率下降、环境污染和退化,而给社会生活和生产造成短期灾害或长期不利影响,甚至危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可能性。从客观方面来看,指的是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可能性;主观方面来看,指的是人类对生态环境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危害后果严重程度的认识。[5]

  与一般的环境问题相比,生态环境安全风险具有其独特的特征:(1)所涉范围复杂化、多样化、新型化:高科技给我们带来便利和新的技术的享受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新型的生态环境问题,如转基因食品安全风险、危险物品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等等,伴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问题。(2)爆发时间的不确定性。人们对开发的新技术在没有充分论证其被应用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能的风险等就开始迫不及待的滥用,导致我们根本无法客观的判断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的大小、发生的时间等。(3)诱发原因的复杂性、多样性。依靠着科技的力量,人类创造开发出了许多大自然原本没有的东西,这也使得大自然中存在成千上万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诱发因素,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相互交错,势必加大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的难度和成效。(4)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目前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防范问题不仅仅是某个区域、某个国家的问题,而应该是居住的人类共同家园——地球上的所有人类应当加以重视的问题。每一次人类的疏忽、每一次大自然的报复,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巨大的损失,更是剥夺了多少人类的生命、牺牲了多少人类的健康,还没算上那些隐藏着的潜伏着的危害呢。

  三、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的途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为风险的防范提供法律保障

  中国的环境法起步晚,尽管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与国际上很多国际相比,尚有许多需要借鉴完善之处。所以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的优秀的立法经验,加强我国环境法的实施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我国,现行的体现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资源许可证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但明显无法应对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的环境问题,所以急需完善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如建立环境资源调查制度,做好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前置工作;建立生态安全检监测警网络系统制度,力求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扼杀在摇篮之中,改变我国目前的生态监测分散管理的状态,确立生态安全统一的衡量标准等等。[6]

  (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真正将法律落实到位

  大多数时候,我国有关环境资源法的法规并非规定得不完善,甚至制定了看起来相当完善相当系统相当细致的法律法规,只是执行起来收到的效果却是相当差强人意的,使得这些制度在很多时候只是个空摆设的地位。比如在紫金矿业污染事件中,在该事件爆发之前已经多次发生污染事件,可是政府领导人需要所谓政绩、政企不分、政府官员成为该企业的保护伞,置人民的利益而不顾,有政府撑腰的紫金矿业在污水池发生渗透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却没有及时报告,导致污染没法得到及时的控制与治理。所以如何杜绝行政机关之间越权干涉,使所制定的环境法律法规真正落实到位,是目前最需要迫切实现的。

  (三)加大环保科技投入,为风险的防范提供技术上的支持

  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防范需要高科技技术的支持。政府应该鼓励关于环保技术、环保设备的研究与推广;开展国际环境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培养、吸收、引进相关专业的高科技人才;鼓励交流有关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方面的科学技术情报;组织推广颇有成效的防范风险经验和防范成果,为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的防范提供科学技术上的支持。

  (四)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创美好家园

  由于很多的环境污染破坏都是跨区域跨国家流动的,所以无论是技术还是制度上,国家间都得进行交流合作,以更好的防卫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而我国当前的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基本上都只是停留在西方国家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国家环境安全意义上,都是局限于经济意义和国内的环境保护意义,相对来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有很多国外的或者是国际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对我国产生影响呈日益深刻的趋势。比如我国周边国家蒙古国和中亚国家草原退化是我国沙尘暴的中亚污染源;日本大地震引发的海啸以及核泄漏不仅对我国、甚至是对世界范围内的河流、空气、海洋生物等等造成严重影响。除此之外,西方国家的国家环境安全主要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利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实力等综合国力上的弱势,转移污染,这使得我国处于不利地位。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及时对目前的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概念重新定位,以适应我国国家利益保护的需要。

  四、结语

  纵观整个紫金矿业整个污染事件,其实有很多需要引起我们的深思的地方。历史在不断的前进,我们只有引以为鉴,才能不重蹈覆辙。已发生的沉痛教训也在警告着我们当人类连生存都成问题的时候,谈发展有何意义。其实对于类似的事件,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首先,新闻媒体应该及早地介入报道、曝光,相关部门应对相关环保措施不到位的企业进行点名批评甚至责令关闭,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制度,以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对那些违规违法企业造成舆论压力以及降低群众对该品牌的信任感。其次,必须引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对于罚金,应当制定相应的能起到威慑作用的罚金及赔偿的系列制度,根据企业的不同的经济实力,区别惩罚力度,同时将相关环境保险制度,公共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等配套使用,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再次.对于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可以参考建立一个环保诚信档案.然后对于那些积极履行相关环保义务的企业与不积极进行相关环保措施或造成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经济政策上给予区别对待。比如可以对于那些谨慎的做好预防、处理的企业,在税收、贷款等上给予照顾,以及给予相关的奖励、荣誉。最后,建立健全有关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一套从预防到治理的一系列的有效的机制来预防、应急处理污染事故。必须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现效率、环保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简介】
高巧萍,单位为福州大学法学院。


【注释】
[1]郭宏鹏,刘百军,《专家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暴露环保制度性缺陷》,载《法制日报》,2010年08月16号
[2]新民网.知情人称紫金矿业多起污染事件由政府出力化解.//news.sina.com.cn/ c/sd/2010-07-26/110820758315.shtml.
[3]中国青年报.福建上杭居民不敢喝自来水,养殖户是否转产两难.//news.sina. com.cn/c/2010-08-03/091220814137.shtml.
[4]参见美国国务卿克里斯佛1996年2月14号《将环境问题纳入国务院的核心外交政策目标之中》一文以及美国白宫1996年发表的报告《国家安全科学和技术战略》。
[5]韩利琳.中国西部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9:27.
[6]周珂,王典权.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法律问题.江海学刊,2003,(1):113-120


【参考文献】
{1}郭宏鹏,刘百军,《专家称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暴露环保制度性缺陷》,载《法制日报》,2010年08月16号。
{2}韩利琳.中国西部生态环境安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2009:27.
{3}周珂,王典权.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法律问题.江海学刊,2003,(1):113-120
{4}孟旭光:《我国国土资源安全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12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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