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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故简析
发布日期:2010-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法顾网     慧海天合主任律师   任慧琮
 
   
紫金矿业重大污染事件已发生十几天了,各方新闻报道与评论也是五花八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简单阐述几点看法。
根据714福建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的说法:第一,紫金矿业7·3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天气原因,是强降雨;第二,政府及有关方面是没有多大责任的,是“第一时间”就有所反应的;第三,紫金矿业的污染只是造成汀江养鱼者损失的原因之一,充其量是主要原因,养鱼者养鱼的方式也有问题;第四,事故已经过去,受污染的水质逐渐恢复正常。
可以看出,紫金矿业只是把责任推向了自然原因,并且尽量掩盖污染已经造成的损害,以及今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这样的回应只能是引起全社会对此事件的更大质疑。难道出现这么严重的污染事故,作为污染根源的紫金矿业就没有责任吗?
笔者认为:
1、我国在环保以及污染防治领域的法律是基本健全的,但是由于上杭县政府与紫金矿业之间存在利益共同体关系,因而导致监管不严。据报道,紫金矿业的控股股东闽西兴杭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占股权的28.96%,而上杭县国资委则是闽西兴杭的全额出资方。2006年,紫金矿业对上杭全部税收的贡献达到近70%
2、紫金矿业造成的污染很严重,后果更严重。有关报道称,造成污染的物质将长期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很难治理。这就意味着沿江百姓的生命健康与正常生活将受到极大地影响。
3、紫金矿业总裁“维稳为重”的说法难以令人接受。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发生可能影响的企业经营的情况时,应及时向社会进行信息披露。瞒报、迟报将有可能导致有人利用内部信息进行交易。
这起事故是存在多方面原因的,但是最大的责任主体——政府绝难辞其咎。通过紫金矿业污染事件我们可以看出当我们的国家利益与法律面临冲突的时候作为国家和政府,应该怎样权衡利益,当出现事故时应如何举措,都是应该得到政府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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