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注意以下区别:
一、本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难免有因种种非人为原因而严重污染环境,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事件发生。如因雷电击中存储有毒有害化学液体的容器,致使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流入饮水源,从而使饮用该水源的群众发生中毒。此种事件与本罪在客观表现上极为相似。但由于意外事件缺乏犯罪构成的主体与主观内容,因而具有不可罚性。因此,对于因为意外事件引起的环境污染,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由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一旦发生,其“危险物品”常常引起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因此,它与本罪就有了很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的显著区别有:1、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私财产与公民健康、生命安全;而危险物品肇事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就行为人的“排放”、“倾倒”、“处置”而言,是故意实施的;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则表现为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因过失而导致了严重后果,行为人始终没有故意排放、倾倒或处置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338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我国《刑法》第346条之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作者:刘顶峰 万 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