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和宣传品许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市市政管委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
(1)、申请在本市两个和两个以上的区、县范围内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申请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长安街、各环路、高速公路、首都机场、北京西站。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
2、标语、宣传品不得有商业广告内容;
3、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符合《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和设置标准规范;
4、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5、标语、宣传品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社会公德要求;
6、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获得批准;
7、除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国家政治、外交和举办重大活动期间需要设置的之外,禁止在下列地区利用交通、照明、电力、通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设置标语、宣传品:
(1)、天安门广场地区;
(2)、中南海办公区周边北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南至府右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西起文津街府右街路口、东至文津街北长街的沿街地区,北起文津街北长街路口、南至南长街长安街路段的沿街地区;
(3)、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二环路、高速公路。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由市市政管委统一格式的《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申请表》;
2、标语、宣传品的彩色效果图;
3、活动方案和经认定的宣传方案、宣传内容;
4、举办的宣传活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5、标语、宣传品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规范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章有其他要求的,应提供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符合的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1、如果需要现场审核的,申请人应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人员工作
2、经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需陈述、申辩理由
3、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按照听证会有关程序配合工作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法律救济途径,并送达申请人。
2、对受理的申请,经过审查,作出《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同时依法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进行上网公示。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
2、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市政管委行政受理大厅
2、办公地址:西单北大街80号
3、乘车路线:22,47,105 甘石桥站下
4、联系电话:66055799
5、监督电话:66011988
6、办公时间: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7、网址://www.bjma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