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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7-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1、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1987年4月1日)。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2、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1号,1991年3月11日)。第七条第六项:“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1次。复核时,经营单位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审查、监测合格的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审核章”。逾期3个月未加盖“审核章”者,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

  办理条件: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六、七条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共场所许可条件为:1、公共场所的主要卫生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80%以上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的经营单位方可取得"卫生许可证"。 2、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3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4、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5、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和个人应防止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并履行危害健康事故报告职责

  需提交的材料:1、卫生许可申请表;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3、经营场所平面布局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周围环境条件等资料,生产场地的使用证明;4、新、改、扩建项目须提供卫生行政部门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意见;5、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指标检测报告;6、从业人员预防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7、公共场所经营卫生管理制度资料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自受理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颁发许可证件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事收费:

  许可数量:许可无数量限制

  (注:以上材料需准备二份,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所有资料逐页加盖本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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