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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受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范围
一、     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二审判决、裁定的;
二、    不服本省中级人民法院或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后,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领导或本院领导批示须由本院复查的;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申请再审(申诉)案件。
   
正在审理的案件;未经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过的案件;经本院复查驳回的案件;未起诉到法院的非诉案件;超过法定申请再审(申诉)期限的案件,均不属本院复查案件的受理范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0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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