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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贮存超过一年的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名称

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审批

办事指南

办理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固体废物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  68452189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3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申请、审查申请资料、决定予以受理或者不受理、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理条件:

1、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贮存条件达到《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3、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改造,申请单位许可证被暂扣、停产限期整改或其他原因,设施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危险废物必须进行贮存的;

4、申请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3、危险废物贮存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贮存容器或设施照片)

表格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表
北京市危险废物超过一年贮存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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